初入門者 往往會誤以為權利車就是AB車 其實是不一樣的 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網站轉載
使用權利車、AB車問題,警方如何查緝及防制宣導
一、有關權利車
所謂權利車,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車輛,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,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,而私自將車輛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,該等行為顯已觸犯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第三十八條,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,意圖不法之利益,將標的物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,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。
(一)權利車的定義:車輛在所有權人無法變更(也就是無法過戶)的情況下,經目前使用人以有償所取得可供「使用」(行駛於道路或是拆零件)的車輛,稱之為權利車。
(二)原車主(債務人)因為車子本身有向銀行貸款,後繳不起貸款,又把車輛拿到當舖典當。過了一定期限後沒有向當舖贖回而造成當舖流當,車輛也就變成了流當權利車。
(三)權利車的適法性:目前使用人以有償單純的買賣無違法之虞(但需擔心是否購買到贓車的法律問題)。
(四)權利車行駛道路的適法性:
1、「原牌」上路:完全合法,但是會被銀行拖回去,變成「法拍車」。
2、「貼牌」上路: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。
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:
一、未領用牌照行駛者。
二、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,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、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。
三、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。
四、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。
五、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。
六、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。
七、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。
八、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。
九、牌照業經繳銷、報停、吊銷仍行駛者。
十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。
前項第二款、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;第三款、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;第五款、第七款之牌照、號牌吊銷之。
第一項第四款、第六款、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,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。
(五)權利車的稅金問題:由於權利車之車主登記係原所有人,亦是徵收對象,但原車主已典當給當舖且簽立讓渡書並流當,但該車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車輛,銀行亦主張所有權但未真正取得該車,使用人非登記之車主,僅取得使用權,無稅金問題,故原所有人、銀行與使用人間易生糾紛。
(六)權利車的保險問題:權利車之原所有人已將該車典當給當舖,並放棄所有權,銀行雖主張所有權但未真正取得該車,使用人僅取得使用權並無所有權,故造成無要保人,事故發生無法理賠之情形。
(七)權利車的罰單問題:由於權利車之車主登記係原所有人,交通罰單亦是寄給原所有人(登記之車主),但實際違規人係使用人,故造成原所有人與使用人之糾紛。
(八)權利車失竊問題:因使用人取得權利車之使用權但無所有權,亦無車輛之相關文件,車輛失竊後將造成報案困難。
(九)權利車發生車禍問題:權利車發生車禍後,因為沒有保險,只能自行吸收。
(十)權利車的過戶問題:權利車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車輛,原所有人違反該法後,銀行透過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權後,公開拍賣並過戶,使用人僅由當舖以有償單純的買賣取得使用權,因所有權屬於銀行,使用人僅能與銀行協商過後,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權。
待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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